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北省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42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3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收费标准为69元/人·科。
一、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名。
(一)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报考人员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报考人员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报考人员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和信息填报说明要求,了解不实承诺后果,守信践诺。
(二)注册核查
注册核查分为在线自动核查、在线人工核查。
在线自动核查:
1. 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2. 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3. 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查范围的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并下载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进行网上在线核查。
4. 报名材料上传。报考“免2科”且符合在线核查要求的报考人员须上传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原件电子扫描件;报考“增报专业”且符合在线核查要求的报考人员须上传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进行在线核查。
在线人工核查:
5. 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上传身份证件原件电子扫描件进行线上人工核查。
6. 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登录报名系统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并下载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7. 国(境)外学历、学位请登录报名系统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三)报名核查
8. 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通过“在线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按“是否需要上传材料”要求,上传报名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
注册和报名核查在线通过且级别是“考全科”人员可免予核查。免予核查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已作出承诺的;
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
③所学专业与允许报名专业匹配;
④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无记录的。
(2)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后,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9.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范围和报名核查流程。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31号令),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后,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10. 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申请撤回的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名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在线人工核查;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此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线人工核查范围:
1.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 撤回承诺申请的;
4. 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自动核查通过的。
(五)网上缴费
资格核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 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 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手机号码有变化,请及时更新。
3. 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它报名信息。
4. 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按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5. 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他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需在报名结束前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6. 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7.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一周后,省直报名点或武汉报名点的考生在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领取,其他市州报名点考生到当地考试机构登记后领取。代领人还须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8. 请考生尽量选择承诺制报考,按网报流程进行报名。如有问题请致电当地或省直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咨询电话详见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工作日:9∶00-11∶30,14∶30-17∶00)。各市州及省直资格审核联系方式详见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报名表。
三、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1. 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科目,共包括10个专业,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四、报名办法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前通过报名地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以下内容:
(1)考试名称、考试科目、报考条件等;
(2)报名和缴费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3)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事项,包括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3. 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4.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考试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
1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全国*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
2 | 注册建筑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
3 | 监理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5.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
5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1.在读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6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7 | 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8 | 设备监理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9 | 建造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10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11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
12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14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
16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7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8 | 注册测绘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19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学历证明 |
(注:标注*的职业资格考试名称以修订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五、办理流程

六、违纪违规处理
人事考试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抽查监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答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考生将通报考生单位(社区、村),中国共产党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